(五)论文条件
参评人员须在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成果应与现在从事的工作相关联。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2.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报纸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3.县以下(含县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专利成果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签字和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予以认定。
(六)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从2013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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