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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应纳税额的核定
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P202
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①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⑤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上款所列一种办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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