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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就业培训与职业培训
就业培训与职业培训
一、就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包括了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1.就业前培训
为帮助初次求职人员或其他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培养和训练活动,主要由各级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
就业前培训主要对象包括:
(1)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新成长劳动力;
(2)向非农产业或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3)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
(4)其他在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2.劳动预备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3.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是指对职工失业或下岗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
再就业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4.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能力的培训。
(二)企业职工培训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还有三种补充方式:
(1)企业新建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职业培训机构
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我国留学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就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具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岗位。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③无犯罪记录。
④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⑤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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